招生簡章
海口市義龍中學招生簡章
2013海南小升初擇校參考必備資料:海口市義龍中學招生信息
招生范圍:義龍東、西路,義龍橫路,龍昆上下村,大同里(含大同一、二、三里),大同一橫路,大同南街,龍華東路單號(從海醫至南大橋),龍昆里,義龍后路,大同路雙號義龍中學至海秀東路叉口段,金龍路,金貿路,國貿大道與龍昆路交界點起至秀英炮臺止以南一帶,海秀路(單號從公園后路路口至海墾天橋,雙號從南大橋至金墾路口止),萬國西路,公園后路,僑中村,華海路,龍昆南路西側(海秀路至南沙路叉口一段),南沙路北側(從龍昆南路口至金宇、南沙路交叉路口一段),正義路,僑中里,龍華路(南大橋以西至海秀大道叉口一段)
海口市2013年秋季小學初中招生工作方案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第七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到戶籍所在市、縣(區)、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跟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居住、就業等證明,到居住地所在市、縣(區)、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適齡兒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員、孤兒,在未找到或者未確定監護人前,由救助、收養機構送其入學。
禁止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收取擇校費或者與入學掛鉤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人口分布和學校辦學規模、布局的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服務區域范圍和招生人數,并向社會公布。
學校不得拒絕接收服務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因超出辦學規模無法接收的,學校應當及時向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就學。
三、2012年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審計署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
(第三條)三、制止通過任何考試方式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小學生入學和小學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義務學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門設定的招生網上進行,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堅決禁止要求家長到學校或到學校指定單位繳納各種名目的擇校費行為。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做好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第二條)二、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異地高考”的準入條件
根據我省基礎教育水平和基礎教育資源的承載能力,將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的就讀、居住年限和外省籍務工人員在我省繳納社會保險、居住年限以及從業情況,作為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準入條件和報考批次的資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并連續居住滿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級在我省學校有學籍并連續在我省就讀6年,同時在我省普通高中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并按規定參加我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滿6年,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的限制。
(二)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并連續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本人初中階段在我省學校就讀并畢業,參加我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取得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并連續在我省就讀滿3年,同時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并按規定參加我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但只能報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職專科學校。
(三)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本人在我省有高級中等教育就讀經歷,并取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也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但只能報考本省的高職專科學校。
招生范圍:義龍東、西路,義龍橫路,龍昆上下村,大同里(含大同一、二、三里),大同一橫路,大同南街,龍華東路單號(從海醫至南大橋),龍昆里,義龍后路,大同路雙號義龍中學至海秀東路叉口段,金龍路,金貿路,國貿大道與龍昆路交界點起至秀英炮臺止以南一帶,海秀路(單號從公園后路路口至海墾天橋,雙號從南大橋至金墾路口止),萬國西路,公園后路,僑中村,華海路,龍昆南路西側(海秀路至南沙路叉口一段),南沙路北側(從龍昆南路口至金宇、南沙路交叉路口一段),正義路,僑中里,龍華路(南大橋以西至海秀大道叉口一段)
海口市2013年秋季小學初中招生工作方案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第七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到戶籍所在市、縣(區)、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跟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居住、就業等證明,到居住地所在市、縣(區)、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適齡兒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員、孤兒,在未找到或者未確定監護人前,由救助、收養機構送其入學。
禁止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收取擇校費或者與入學掛鉤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人口分布和學校辦學規模、布局的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服務區域范圍和招生人數,并向社會公布。
學校不得拒絕接收服務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因超出辦學規模無法接收的,學校應當及時向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就學。
三、2012年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審計署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
(第三條)三、制止通過任何考試方式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小學生入學和小學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義務學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門設定的招生網上進行,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堅決禁止要求家長到學校或到學校指定單位繳納各種名目的擇校費行為。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做好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第二條)二、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異地高考”的準入條件
根據我省基礎教育水平和基礎教育資源的承載能力,將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的就讀、居住年限和外省籍務工人員在我省繳納社會保險、居住年限以及從業情況,作為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準入條件和報考批次的資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并連續居住滿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級在我省學校有學籍并連續在我省就讀6年,同時在我省普通高中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并按規定參加我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滿6年,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的限制。
(二)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并連續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本人初中階段在我省學校就讀并畢業,參加我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取得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并連續在我省就讀滿3年,同時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并按規定參加我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但只能報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職專科學校。
(三)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本人在我省有高級中等教育就讀經歷,并取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也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但只能報考本省的高職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