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山大學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以“德才兼備、領袖氣質、家國情懷”為人才培養目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中山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58
中山大學以統一代碼(10558)進行招生。
第五條 校址:
廣東省廣州市(廣州校區南校園、北校園、東校園)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校區)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雙一流”A類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歷史和戰略目標:中山大學由孫中山先生于1924年親手創立。新時期中山大學的奮斗目標是扎根中國大地,加快進入國內高校第一方陣步伐,努力邁進世界一流大學前列。
第九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中山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中山大學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山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學校辦學條件,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中山大學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以進行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錄取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中山大學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調檔;在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檔至中山大學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六條 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七條 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成績為準;實際高考成績相同且招生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則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排序細則進行錄取。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用分數級差錄取規則,級差分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減去2分、第三志愿減去3分、第四志愿減去4分、第五志愿減去5分、第六志愿減去6分。
第十八條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愿的考生。護理學專業以提前批或單獨代碼方式錄取的,入校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醫學類專業的范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執行。
第十九條 未完成招生計劃時,中山大學根據各省(區、市)要求進行公開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計劃,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
第二十條 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一條 錄取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后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民族班學生的招收,從投檔成績不低于中山大學在該省(區、市)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專項計劃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港澳臺僑聯合招生、澳門保送生、澳門單招、澳門“四校聯考”、香港單招、香港免試生、臺灣保送生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分數優先原則且無專業志愿級差。
第二十八條 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中山大學根據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要求執行。其中,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AA及以上,必測科目4C及其以上,技術科目合格;自主招生、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及以上。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中山大學按學科門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后按照所在院系專業培養方案和要求進行專業分流,確定培養專業。
第三十一條 中山大學各招生專業報到地點和后續培養地點詳見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或致電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及各院系咨詢。
第三十二條 學生住宿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中山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履行職能監督職責,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專責監督職責。中山大學招生工作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校長辦公會于4月26日審查通過,適用于中山大學2019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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