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面向全國招生,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綜合改革類、藝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一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并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并分配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考生分數相同時,優先分配獲得我校推薦報考資格考生的專業,其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十三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調檔及分配專業時,原則上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除飛行技術專業外,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按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參加相應的專業統考。藝術專業課成績將采用省專業統考成績。藝術類考生的錄取原則以我校公布的藝術類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七條 我校英語專業、飛行技術專業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德語專業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或德語,其他專業對外語語種均不限制。
第十八條 我校根據有關省份實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相應制定了錄取方案。其中: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和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為:理科一門限選物理且等級不低于A,另一門限選化學或者生物且等級不低于B;文科一門限選歷史且等級不低于A,另一門不限且等級不低于B。考生進檔后按“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辦法安排專業。對自主招生等特殊類考生的要求以我校公布的簡章為準。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我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上海、浙江等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實施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港澳臺僑招生等招生計劃,以及面向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
第二十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此外,飛行技術專業按民航飛行員體檢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