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 北京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北京大學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條 北京大學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一條 北京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和醫學類分代碼(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北京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分數清)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北京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大學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條 北京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分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北京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經北京大學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資格考生,以公示的優惠政策為準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 北京大學在錄取提前批次的非通用語種考生時,按考生的投檔分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不調劑。對于符合北京大學投檔要求,投檔分數相同且北京大學公布計劃數不足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分排序規則順次進行錄取,未錄取考生予以退檔。非通用語種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入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
第十七條 北京大學在江蘇省錄取時,對兩門選測科目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最低要求為A+、A;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招生(博雅人才培養計劃)、高校專項(筑夢計劃)、高水平藝術團等入選資格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B、B;高水平運動隊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北京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定向生錄取線參照北京大學統招生調檔線執行。若出現志愿率不足的情況,可適當降分錄取,最多不能超過統招生調檔線10分,若仍無法滿足計劃要求,則調劑到其它招收同類別生源地區招收。
第十九條 北京大學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