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
第七條 學校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級招委會組織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 學校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內,按照教育部政策規定,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編制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將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因調檔比例出現的超計劃服從調劑進檔考生錄取。
第十條 對于符合教育部規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學校認可各省(區、市)在其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檔成績,并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合理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按照院校志愿順序依序錄取,即在第一志愿錄取未滿額的情況下,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類推,如生源不足,則在生源所在地公開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如未完成招生來源計劃,則在生源所在地公開征集志愿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并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文史類考生依次按照語文、數學、文綜、外語成績再次排序擇優錄取,理工類考生依次按照數學、語文、理綜、外語成績再次排序擇優錄取。
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對于學校投放了兩個或兩個以上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招生計劃的省(區、市),填報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者,視為認可所有在該省(區、市)招生的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相關要求和條件,可按錄取規則調劑錄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相關專業入學后不得轉專業。
第十五條 部分省(區、市)錄取規則:
1.學校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錄取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選考科目和錄取辦法執行。
2.學校對江蘇省進檔考生錄取時,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AB”,高校專項計劃、自主招生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2B”,其他特殊類型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學校對江蘇省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原則排序后按第十三條規定安排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再次排序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我校開設的雙語實驗班、計算機類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采用英語授課,建議統考外語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限統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報考。
第十七條 學校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照學校制定的本年度相應招生簡章執行。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