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北京大學,是國家公辦的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北京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條 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招生工作;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戰略、招生辦法,調整學科招生計劃等事宜。
第六條 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權北京大學醫學部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醫學部招生的有關事務。
第七條 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北京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北京大學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九條 北京大學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條 北京大學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北京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分數清)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北京大學依據進檔的考生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十三條 北京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分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北京大學在普通類統招提檔時,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經北京大學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資格考生,按照國家相關招生政策進行錄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
第十五條 北京大學在錄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時,按考生的投檔分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不調劑。對于符合北京大學投檔要求,投檔分數相同且北京大學公布計劃數不足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分排序規則順次進行錄取,未錄取考生予以退檔。提前批次錄取的外語類專業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入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提前批次錄取的其他考生入校后不能轉專業。
第十六條 北京大學對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予以正常錄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北京大學對強基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雙學籍”飛行員、數學英才班、物理學科卓越人才培養計劃、高校專項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學校對高校專項計劃和高水平藝術團在“3+1+2”模式高考改革省份的認定政策不進行分值換算,參照在該省份首選科目組的統招批次錄取分數線進行認定錄取。
第十八條 北京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北京大學普通高考外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條 北京大學校本部學費收費標準:理科試驗班類、文科試驗班類、計算機類、電子信息類、生物科學類專業為5300元人民幣/學年,其他專業5000元人民幣/學年;住宿費:750-1200元人民幣/學年。
第二十一條 北京大學醫學部根據本章程及醫學專業的特點制定醫學類專業的招生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章程、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強基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按教育部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北京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
學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郵編100871)
招生咨詢電話:010-62751407
招生傳真:010-62554332
電子信箱:bdzsb@pku.edu.cn
招生監督電話:010-6275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