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天津職業大學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藝術類執行第十五條規定)。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院校志愿實行順序志愿省份,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一條 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優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專業錄取執行“專業志愿清”原則。
第十二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考生成績相同時,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單科分數,較高者優先。浙江、海南、山東、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高考改革試點省市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市同分投檔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如省市無具體同分投檔排序規則,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如省級招生錄取文件有同分錄取規則要求,則執行該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天津市、上海市、北京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省級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普通高考語文、數學、外語3門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參照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如省級招生錄取文件有同分錄取規則要求,則執行該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藝術(美術)類錄取規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藝術類專業專科控制線且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投檔錄取原則規定進行錄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錄取無明確要求,則按照投檔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總和錄取。出現同分考生,則優先錄取專業課成績較高者,如專業課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比較文化課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六條 我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我校空中乘務專業具體招生計劃、報考條件、考試方案及錄取原則等,詳見我校招生信息網。
第十八條 天津市“中高職銜接系統培養技能型人才”項目錄取的學生按照高職學校與中職學校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十九條 關于錄取專業對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條 學校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