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和“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對考生的相關照顧政策。
第九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總數、分專業招生人數以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也可登錄學校招生網站查詢。
第十條 學校招生類別有理工類、文史類和綜合改革類,高考改革試點的省(直轄市)按其有關規定執行。電子信息類勤信實驗班、計算機類勤信實驗班相關專業實行大類招生。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二條 對于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檔比例為100%,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對于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不設志愿級差。相同志愿的考生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浙江、天津、山東、海南、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選考三科總成績項,單項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其他省份: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成績項,單項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三條 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分配專業,不設專業級差。
第十四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由各省級招辦按照規定加分投檔(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不適用),在調檔和分配專業時均予以認可。
第十五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內地西藏高中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的錄取規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地區專項計劃的錄取規則按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在高考改革試點的省(直轄市)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按照學校向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報送并公布的要求執行,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在北京市“雙培計劃”、“外培計劃”和“農村專項計劃”的錄取規則按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外培計劃”要求英語成績不低于110分。
第十九條 學校翻譯專業只限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其它專業不限報考語種,但學校外語公共課教學目前只開設英語課程,非英語語種考生入校后外語公共課只能選擇英語。
第二十條 學校無男、女生比例限制。